政府采购方案范文
政府采购申请报告范文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邮编:455000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代理委托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20XX]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 )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20XX 年 8 月 24 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 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XX]286 号总第 272 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中标供应商是: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 责任公司,中标价是 28.3 元人民币。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 28.3 元低于 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成本, 违反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 申请人于 20XX 年 8 月 24 日依法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 20XX 年 8 月 30 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 20XX 年 9 月 6 日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 20XX 年 10 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XX]9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XX 年 12 月 20 日,安阳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 购[20XX]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 定书违背事实且违反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18 令)第 54 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1、 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
成本是有事实依据的。
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 牌的生产成本。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3 点投标产品要求中,明确提供了河南省警用机动车 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表 半成品价格表,其中小型汽车号牌的半成品价格是 28.3 元,这是不争事实。既然半成品价格是 28.3 元,那么,中标 价 28.3 元中,就没有包含任何法定的税费 任何法定的税费、利润、及工、料、费等各种费任何法定的税费用,是明显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的。因此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 申请人认为中标价格 28.3 元,不符合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的规定。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中规定: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产品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专用工具价、 售后及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及运送到安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谈判文件第 27 页投标标的报价明细表中
注: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完成前期准备、 项目实施、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
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投标报价必须包含上述各项费用,而第三人的中 标价格 28.3 元根本不可能包含上述任何一项费用,因此,是不符合谈判文件 第 9 页第 4 条的规定的,没有实质响应谈判文件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30 条规 定的。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3 行虽然规定了“所报价格不得低于河南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 这一规定同谈判文件第 9 , 页第 4 点投标报价的规定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断章取义,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3 行“所报价格”的前提是必须包含招标文件第 9 页第 4 点“投标报价” 这一规定所列明的`项目,即号牌生产至成品的全部费用。 低于机动车号牌产品的成本。
3、 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条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18 令)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第 1 项规定: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 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此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 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 明,并提交相http://www.xielw.cn/jishenggongzuozongjie/ 计生工作总结 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 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根据该规定,第三人中标价格 28.3 元是半成品价格,根本不包含法定的税费、工人工资及材料费等费用,中标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事实己经形成,必然不能保证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此种不计经营得失、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恶
性竞争行为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恶意低价倾销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3 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人提出的这一投诉事项,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仅没有正面回答中标价格28.3元是否低于机动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而且有意回避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歪曲事实,认为申请人的投诉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不予认定,此种做法是明显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是有意偏袒第三人的违法行为。
4、 被申请人作出的前后二份决定书认定事实自相矛盾,第一份决定书认定申
请人第三人报价均低于成本价,而第二份决定书却又认定第三人报价不低于成本价,是对同一事实前后自相矛盾的认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安阳市财政局(安财购[20XXhttp://www.xielw.cn/niandugongzuojihua/ 年度工作计划 ]13 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错误。因此,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向贵厅提出行政复议,请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审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河南省财政厅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
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
二 0 XX年二月九日
政府采购自查报告
二年来,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采购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政府采购各项要求,积极主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为节减财务支出,缓解经费矛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二年来全局政府采购总额916万元。通过政府采购共节约资金36万元,节支率达到4%。回顾二年来我局政府采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各部门积极配合
由于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在县采购办的指导下,依靠各部门间的紧密配合,一丝不苟的开展工作。今年,县财政局又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加大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力度,我局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向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二、工作严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我局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和查出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边查边改。按照管理、执行、使用相分离,采购经办人、合同审核人、项目验收人相分离,采购、决策、付款相分离,即三个“三分离”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办法,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继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和财政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围绕采购职权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我局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20**-20**年我局政府采购实际支出916万元,其中20**年实际支出395万元,20**年实际支出521万元,同期相比,增加126万元。实际采用政府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820万元,采用协议采购方式96万元。
总之,一年来,我局政府采购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决心在新的一年里,将依据“规范操作,循序渐进,协调发展”思路,以规范管理为重点,力争做好做实政府采购工作。